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範宣年八歲,後園挑菜,誤傷指,大啼。人問:“痛邪?”答曰:“非為痛,身體發膚,不敢毀傷,是以啼耳!”宣潔行廉約,韓豫章遺絹百匹,不受。減五十匹,復不受。如是減半,遂至壹匹,既終不受。韓後與範同載,就車中裂二丈與範,雲:“人寧可使婦無(巾軍)邪?”範笑而受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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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曰:“道不远人,人之为道而远人,不可以为道。《诗》云:‘伐柯,伐柯,其则不远。’执柯以伐柯,睨而视之,犹以为远。故君子以人治人,改而止。忠恕违道不远,施诸己而不愿,亦勿施于人。君子之道四,丘未能一焉,所求乎子,以事父,未能也;所求乎臣,以事君,未能也;所求乎弟,以事兄,未能也;所求乎朋友,先施之,未能也。庸德之行,庸言之谨;有所不足,不敢不勉,有余,不敢尽;言顾行,行顾言,君子胡不慥慥尔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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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中郎年少時,江虨為仆射領選,欲擬之為尚書郎。有語王者。王曰:“自過江來,尚書郎正用第二人,何得擬我?”江聞而止。曰:‘選曹舉汝為尚書郎,幸可作諸王佐邪?’”此知郎官,寒素之品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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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皇帝既登阼,以鄭後之寵,欲舍明帝而立簡文。時議者鹹謂:“舍長立少,既於理非倫,且明帝以聰亮英斷,益宜為儲副。”周、王諸公,並苦爭懇切。唯刁玄亮獨欲奉少主,以阿帝旨。元帝便欲施行,慮諸公不奉詔。於是先喚周侯、丞相入,然後欲出詔付刁。周、王既入,始至階頭,帝逆遣傳詔,遏使就東廂。周侯未悟,即卻略下階。丞相披撥傳詔,逕至禦床前曰:“不審陛下何以見臣。”帝默然無言,乃探懷中黃紙詔裂擲之。由此皇儲始定。周侯方慨然愧嘆曰:“我常自言勝茂弘,今始知不如也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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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渾妻鐘氏生女令淑,武子為妹求簡美對而未得。有兵家子,有俊才,欲以妹妻之,乃白母,曰:“誠是才者,其地可遺,然要令我見。”武子乃令兵兒與群小雜處,使母帷中察之。既而,母謂武子曰:“如此衣形者,是汝所擬者非邪?”武子曰:“是也。”母曰:“此才足以拔萃,然地寒,不有長年,不得申其才用。觀其形骨,必不壽,不可與婚。”武子從之。兵兒數年果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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袂圜以应规;曲袷如矩以应方;负绳及踝以应直;下齐如权衡以应平。故规者,行举手以为容;负绳抱方者,以直其政,方其义也。故《易》曰:坤,“六二之动,直以方”也。下齐如权衡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,故圣人服之。故规矩取其无私,绳取其直,权衡取其平,故先王贵之。故可以为文,可以为武,可以摈相,可以治军旅,完且弗费,善衣之次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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